郑工信〔2015〕52号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工信局,财政(分)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切实推进工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三年倍增五年超越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郑发〔2012〕17号)和《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投资的意见》(郑发〔2013〕4号)精神,拟于近期开展2015年郑州市工业主导产业项目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14年至2015年竣工并符合《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三年倍增五年超越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郑发〔2012〕17号)规定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2014年至2015年竣工并符合《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投资的意见》(郑发〔2013〕4号)规定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根据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原则,由申报企业根据申报类别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和项目各项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两部门联合行文与加盖两部门公章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郑州市工信委、郑州市财政局。县(市、区)上报的资料须有工信委(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初审意见,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做出说明。
(三)郑州市工信委、财政局组织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文件规定,通过审核资料,现场核查,出具评审意见书,并提出拟奖补项目建议名单和奖补金额。
(四)郑州市工信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将评审通过项目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经研究通过后,函告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对研究通过的项目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奖补资金。
三、申报时间
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30日
四、申报设备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
新材料和生物及医药产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其他行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对项目单位实行设备补贴,项目最高设备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报设备补贴报告;
(二)郑州市工业项目设备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立项备案表复印件;
(四)企业需提供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
(六)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验收评价材料复印件;
(七)需要许可证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八)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
(九)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后附发票复印件),新建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以项目其他投资补齐,发票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要求。(后附发票复印件和明细表);
(十)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
(十一)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所有发票及其他复印件要求经手人签字写“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二)县(市、区)财政同意配套承诺书及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报新建厂房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汽车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及医药产业、铝精深加工、现代食品制造和品牌服装及家居制造产业。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新建厂房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报新建厂房补贴报告;
(二)郑州市工业项目新建厂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立项备案表复印件;
(四)企业需提供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出具的项目土建工程决算报告;
(六)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验收评价材料复印件;
(七)需要许可证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八)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
(九)项目厂房建设投入明细表(附发票复印件),自建厂房以原材料发票为准。新建项目厂房建设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技改项目厂房建设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以项目其他投资补齐,发票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要求(后附发票复印件和明细表);
(十)单个工程金额大于200万元的提供土建合同;
(十一)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所有发票及其他复印件要求经手人签字写“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二)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项目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资金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各级工信、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在资金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尚跃恩 67170937
张 萍 67178272
附件:1.郑州市工业项目设备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
2.郑州市工业项目新建厂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
3.发票及合同明细表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