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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网站查询到贵单位主要职责“(十)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现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向贵单位反馈。
我是一家民营小型(制造业)企业,经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对我公司帮助很大,但在近二年,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针对中小企业认定有了新要求,需要投标人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资料,我公司咨询了多个部门,都无法出具。
我也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网站也看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2012-01-06 来源:财务司)相关的问答:“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进行资格确认?出现中小企业资格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但目前实际情况是,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如没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仅凭自我声明材料,评标专家和招标公司不承认,有些公司却有“证明材料”,为此造成不公平,也使国家对中小企业促进政策的福利打折扣。建议明确认定中小企业流程,规范政府采购中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使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更接地气。
谢谢!